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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不可要求父母为其设立居住权

时间:2023-06-26 13:55:15     来源:个人图书馆-timtxu


【资料图】

【案情介绍】

小高系老高夫妇的独生女,离婚后带着年仅1岁的女儿生活。老高夫妇有一套住房,打算出售,但小高不同意,她认为自己带着孩子无生活来源无处居住。2021年,小高以自己无生活来源为由,一纸诉状将老高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老高夫妇在这套住宅之上为小高设立居住权。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可知,居住权通常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愿,以订立遗嘱或与居住权人签订合同的形式设立,且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本案中,小高虽然独自带着一岁的女儿生活、除父母供养外无其他生活来源,但其已年满十八周岁,属于成年人,老高夫妇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了对小高的扶养义务。而且,即使父母对子女有相应的扶养义务,也不以设立《民法典》上的居住权为必要。因此,小高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提醒:《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有三种设立方式,一是依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一致设立居住权;二是依遗嘱,立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三是依法院裁判,多系法院为解决特殊群体的住房问题而设立。设立居住权,一定要保存好相应的合同或遗嘱等材料;居住权合同最好包含当事人信息、房屋坐落、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基本内容,并及时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已经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一般不允许出租。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宫祥兰 来源:天津工人报)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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