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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处五千元罚款
5月31日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
《福建省消防条例》对上述情况
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01这次条例修订
理顺了消防管理体制
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应当发挥各方面的作用
推进社会共治
02为加强对老弱病残幼等
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保障
《条例》在村(居)民委员会
消防安全职责中明确:
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
特殊人群进行消防安全登记
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并规定学校、养老院、医院等单位
对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保护措施
03电动车消防安全隐患突出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安全
《条例》要求物业加强对电动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明确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桥厢;
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04《条例》就优化营商环境
推进消防“放管服”改革
设置了多个条款
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是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一项重要内容,《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条例》还规定对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但应当办理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可以优化备案手续;对小旅馆、小餐饮、小商店,可以优化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来源_福州晚报
编辑_李华燕
审核_雷焱、于升志、陈子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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